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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商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与尚玉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尚玉坤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44号原告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双河村大庄1号。法定代表人孙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玉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尚玉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无锡市浛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袁 坚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