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海霞、杨晓刚,被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国林、刘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岳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颖(2015)张中民终字第347号关于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发回重审函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上诉人张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上诉人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现决定发回你院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张掖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经原张掖市上秦镇人民政府决定,由集体企业性质改制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被上诉人宝隆公司的相关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2003年3月25日,原张掖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偿付工程款的时间,是还款的时间还是做账的时间不清;原张掖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整体划转原张掖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单位名称是否变更、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清,也没有进行审查。请重审时参考。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