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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洪永与许金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永,许金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74号原告许洪永,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被告许金夫,男,1950年9月2日出生。原告许洪永与被告许金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许洪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洪永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洪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洪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