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席俊与熊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俊,熊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619号申请执行人席俊。被执行人熊哲,电话。关于席俊与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52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郑森林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熊哲给付申请执行人席俊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3600元,由被执行人熊哲于2015年4月25日起每个月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席俊1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至少给付2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结清余款及利息,执行费520元由熊哲承担;二、如被执行人熊哲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申请人可就余款及利息一并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熊哲的父亲熊某(男,1951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对以上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担保。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