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丙、王某丁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荣善。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