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殷万和与王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万和,王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殷万和,男。委托代理人:孔淑梅,女。被执行人:王洪成,男。申请执行人殷万和与被执行人王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万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76195.19元、诉讼费3787.00元、执行费2600.0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洪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洪成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审 判 员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曲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