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辖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峰、杨金秀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峰,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金秀,于国平,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于国芳,杨建忠,许海新,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丹伏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丹里路。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法定代表人杨金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中兴路86号。法定代表人于国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国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忠,男,1973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3********,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燕,女,1983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3********,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导墅镇丹里路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内。上诉人许峰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小贷公司)、杨金秀、于国平、丹阳市巨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峰塑胶公司)、丹阳市华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华昱公司)、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蓝特公司)、于国芳、杨建忠、许海新、邱燕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众信小贷公司原审诉称,2013年6月,该公司与杨金秀等个人、单位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并按约出借给杨金秀300万元。但从2014年8月始,杨金秀及保证人均未归还利息。请求法院判令:杨金秀等个人、单位偿还借款200万元、律师费97800元。许海新、巨峰塑胶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国芳的住所地为金坛市中兴路86号,故该案应移送至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许峰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澳蓝特公司的住所地为金坛市中兴路86号,故该案应移送至金坛市人民法院管辖。华昱机电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300万元,故该案应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25日,众信小贷公司作为贷款人,杨金秀作为借款人,巨峰塑胶公司、华昱机电公司、许峰、许海新、邱燕、杨建忠、于国平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众信小贷公司向杨金秀提供200万元借款,巨峰塑胶公司、华昱机电公司、许峰、许海新、邱燕、杨建忠、于国平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众信小贷公司住所地在丹阳市,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97800元,故诉讼双方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丹阳市人民法院作为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许海新、许峰、华昱机电公司、巨峰塑胶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许海新、许峰、华昱机电公司、巨峰塑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许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澳蓝特公司、于国芳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均在金坛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中,众信小贷公司对杨金秀等八个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众信小贷公司对澳蓝特公司、于国芳等两个被告提起的诉讼,属于同一诉讼。对于该诉讼,众信小贷公司可以选择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