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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施善竹与宣城市皖南影剧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善竹,宣城市皖南影剧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施善竹,男,汉族,192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宣城市皖南影剧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善竹诉被告宣城市皖南影剧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告宣城市皖南影剧院在本院执行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宣城市皖南影剧院在本院执行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在1829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