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民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五粮玉米业有限公司与赵延龙、赵陆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五粮玉米业有限公司,赵延龙,赵陆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五粮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8组。法定代表人张成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微,住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龙,住齐齐哈尔市。原审被告赵陆德,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五粮玉米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延龙、原审被告赵陆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五粮玉米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春雷代理审判员  于 丹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赫小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