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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诉终字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锡林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终字0018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锡林。徐锡林因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锡林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徐锡林户原有90多平方米的平房,1999年又申请建了280平方米的楼房。2005年征地拆迁时,开发区管委会说我户的楼房属违章建筑,我户只能安置一套93平方米的房子。迫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迁的威胁,我无奈在不公平的协议书签了字。但与我户同时段建楼房的季建明、季兰清等都是按楼房标准安置了2套92平方米的房子。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获解决。故请求:开发区管委会赔偿由于非法拆迁造成徐锡林户的所有损失,包括187平方米房屋,家破人亡费200万元,全家身心健康伤害费20万元,8年来误工损失费1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从徐锡林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看,徐锡林已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徐锡林在达成协议后反悔,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徐锡林的起诉不予受理。徐锡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审查期限超过了7天。徐锡林的起诉附有相关材料和证据,事实清楚。原审裁定是不公正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徐锡林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就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徐锡林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徐锡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