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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文建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文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罪犯谢文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谢文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根据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阳江监狱移送至本院的关于罪犯谢文建的收支及消费台账显示,罪犯谢文建在服刑期间存在有顾送款及消费,其中于2014年1月、3月、5月、7月、8月各有一千元顾送款,截至2004年12月26日账户结余一千一百八十七元,但该罪犯在服刑期间完全未履行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文建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财产刑能力的情况下,在服刑期间存在有顾送款及消费,却不积极履行罚金,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广东阳江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文建不予减刑。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