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佃成、安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佃成,安秀芳,张美华,张同承,张杰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告:张佃成。被告:安秀芳。被告:张美华。被告:张同承。被告:张杰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佃成、安秀华、张美华、张同承、张杰承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诉讼保全费335元,由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