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五雄、罗方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被告李五雄。被告罗方。被告曲靖弘昌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中段。被告沈忠朋。被告樊波。被告富源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镇建设路1号(燃料公司内)。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五雄、罗方、曲靖弘昌有限公司、沈忠朋、樊波、富源昌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145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145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