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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董某,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