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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梁汝杰、柯伟军与柯伟军、李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汝杰,柯伟军,李玲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81号原告:梁汝杰。被告:柯伟军。被告:李玲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汝杰诉被告柯伟军、李玲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梁汝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梁汝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