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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31号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南路麦地南山庄A3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吴东宝。委托代理人:邓广金,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耀文,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刘小李,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小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