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常胜合伙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钟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钟少玲,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常胜与被执行人钟少玲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少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胜偿还欠款本金221213元及利息(利息以221213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胜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钟少玲所有的房产。本院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少玲所有的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学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