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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