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