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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占元与张秀梅、孔光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元,张秀梅,孔光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51号原告:孙占元,男,193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孙霞(系原告儿)。被告:张秀梅,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曹采峰,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光萌,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曹采峰,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占元诉被告张秀梅、孔光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占元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占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元撤回对被告张秀梅、孔光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孙占元负担。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