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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祥普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普,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15号原告李祥普,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社区推荐),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普诉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普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祥普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