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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敖东升与席毅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东生,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敖东生,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4日。被执行人席毅,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席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敖东生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席毅以四川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修建的武胜县三溪镇小学食堂工程中的应收工程款项8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