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凤义与被执行人米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义,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米静芳,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凤义与被执行人米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庆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米静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凤义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米静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34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静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义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凤义意见,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以(2010)庆西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凤义与被执行人米静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米静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凤义借款40000元,利息13440元,共计53440元,于2009年10月31日前归还15000元、12月31日前归还38440元,但被执行人米静芳未履行,2014年12月11日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米静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5500元,剩余款申请人李凤义予以放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凤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01.60元予以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的(2009)庆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