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戚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宏波,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樊常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静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