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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静与盘锦市双台子区鹏达经济信息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薛静。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鹏达经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解贞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静为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鹏达经济信息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0.00元,由原告薛静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