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飞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209号罪犯张飞,江苏省泗阳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泗刑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4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张飞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