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晁代军不服郎中向人民政府宅基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代军,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晁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行初字第13号原告晁代军。委托代理人张艳芬,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国乾,乡长。委托代理人王善敏,男,濮阳县郎中乡司法所所长第三人晁代良。原告晁代军不服被告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濮郎政(2014)77号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