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彩侠与季邦义、鞠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李彩侠,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靳灼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邦义,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鞠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鞠小龙,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鞠心龙,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侠与被告季邦义、鞠军、鞠小龙、鞠心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