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徐某某,4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白某某,3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