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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徐某某,4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白某某,3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