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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向光银与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江进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银,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向光银,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银与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银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光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光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