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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