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亚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