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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335-1号原告:张淼,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主持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利群街5栋5单元6层77号。身份证号码:210302198808052423。委托代理人:罗景彪,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张铁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浩,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淼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淼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在案件审结前将诉讼请求由150000元减少至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数额减少至50元。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239元,超额交纳的5214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春玲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人民陪审员  于美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