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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可心与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心,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陈可心,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新。被告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住所地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村。法定代表人赵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可心诉被告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的起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博爱县金城乡张茹集卫生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刘 晓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