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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站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葛某与营口市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营口市利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站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葛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春里委托代理人李柏林,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市利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市委老干部局法定代表人徐石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葛某诉被告营口市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徐石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与营口市委老干部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营口市委老干部局的房屋,租赁期限至2013年。期满后被告欠租金五万元。2014年10月16日营口市老干部局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五万元欠款。被告辩称:1、市委老干部局将我的债权债务转给葛某,我不同意,在此期间,我公司不能控制,我单位供给洁海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用化工材料,由于节海造纸厂是政府要求停产,洁海公司已经拖欠我们500余万元,造成我方房租无法给付。后来无钱给工人发放工资,公司无法经营,我得了肾癌和直肠癌。我欠老干部局35000元,账还没细算。2、债权转移也没有通知我。3、几年来我给付租金,老干部局也没给我开发票。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5、欠老干部局的钱,待造纸厂的钱还给我,我就还钱。原告举证:证据一、欠条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利通化工有限公司欠营口市委老干部局房租5万元。租房时间为2011年至2013年。并约定待造纸厂回款后立即偿还。证据二、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系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证明老干部局将被告所欠的5万元转让给原告葛某。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与营口市委老干部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营口委老干部局的房屋,租赁期限至2013年。期满后被告欠租金五万元。2014年10月16日营口市老干部局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营口市老干部局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未通知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波审 判 员  冷阳春人民陪审员  苗馨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福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