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建德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德,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德,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建德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镜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利华锦绣家园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利华锦绣家园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井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