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谌明树申请执行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明树,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谌明树。被执行人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记。被执行人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华忠。被执行人陈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谌明树申请执行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联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宗林在中国工商银行龙泉广场支行账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93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