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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蒋大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师,陈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蒋大师。被执行人陈吉。蒋大师与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吴度民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大师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陈吉负担。因陈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大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吉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06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1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吉无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车辆。被执行人陈吉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度民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