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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农民。原告石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跃辉、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16日按风俗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时,被告���一儿子郭飞,我有一女儿郭园。生活期间,因彼此脾气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因琐事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经常对我打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现请求依法判令儿子郭飞由被告抚养,女儿郭园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被告郭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离家时我们没有打架,原告和我结婚有6、7年了,我与孩子相处的很好,原告走的时候不要,现在不能说要就要,不同意把孩子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风俗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郭某带有一男孩郭飞(1997年8月23日出生),原告石某带有一女儿郭园(2006年8月13日出生)。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女孩郭园随被告生活在一起。被告称曾与原告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本院根据郭某的申请,依法到曲阳县民政局进行了调查,曲阳县���政局出具了从200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未查到双方进行过婚姻登记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女儿郭园、被告郭某的儿子郭飞虽然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但由于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被告双方与两个孩子间始终未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原告主张抚养女儿郭园,被告儿子郭飞由被告抚养,抚育费自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石某女儿郭园由原告抚养,被告郭某儿子郭飞由被告抚养,抚育费各自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康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中起���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