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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戴雪芬与朱思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思飞,戴雪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思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雪芬。上诉人朱思飞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戴雪芬与平先进向建设单位镇江常发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购得位于本市常发广场2幢第26层2602室房产,并登记为所有权人。朱思飞与黄晶津向建设单位镇江常发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购得位于本市常发广场2幢第26层2603室房屋,并登记为所有权人。常发广场2幢系29层的高层建筑,其中2-29层为坐北朝南三户商品房构成。第26层具体结构如下:西首户为2603室,中间由北向南依次为安全通道、消防前室、两部消防电梯及2602室,东首户为2601室。在安全通道、消防前室、两部消防电梯、2602室与2603室之间有个“-∣”型通道。南北向通道的北首为进入消防前室(电梯间)及安全通道的消防门,中间为消防电梯西面的消防门,南首为2602室的入户门。南北向通道并与东西向通道的东首相连,东西向通道的西首为2603室入户大门。东西向通道的北面,南北向通道西面为一约正方形平台(该平台毗连2603室,经向规划、测绘等职能部门了解,该平台系高层建筑的结构拉剪板,用于提高建筑整体强度,未计入业主专有面积和公摊面积,不影响整体建筑的容积率)。东西向通道的北侧即平台南面,东首为一约宽70cm的墙体,西首为一栏杆隔断(栏杆隔断材质为铝合金边框,实心玻璃栏板;栏杆长度约为255cm,距离通道内地面瓷砖高度约为125cm,距离踏步约为110cm;踏步的高度和宽度分别约为15cm和20cm,长度为255cm,材质为水泥混凝土)。平台北面为一高约55cm的墙体。平台东面为一墙,墙体北侧上开两扇铝合金边框玻璃窗户,均可移动,该窗户用途为消防前室的采光和通风。平台东北角自上而下设置屋顶落水管,东南角设置平台落水管和地漏,用于屋顶和平台雨水的疏通。东西向通道的南侧,东首为墙体(该段墙体宽度约为145cm,设有消火栓箱,可提供2603室和2602室的消防用水),西首为栏杆隔断,栏杆材质、高度与北侧栏杆相同,长度约为180cm。墙体及栏杆隔断的南面即为一长方形天井。2602室厨房窗户正对天井、东西向通道和平台。在保持建筑原有状况下,2602室北面依靠上述窗户和书房窗户方能实现2602室南北向整体的通风、采光、透气功能。根据本案双方陈述及戴雪芬提供的朱思飞改造图片,朱思飞户对通道和平台的变动情况如下:1、东西向通道位于消火栓箱旁加装防盗门以及为加装门自建了部分墙体;2、平台北面55cm高度外墙墙体上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户;3、东西向通道的北侧栏杆隔断和踏步被拆除,南侧栏杆隔断上加装了铝合金窗户;4、平台内装饰了吊顶,添置了壁橱、沙发和鞋柜,地面铺盖瓷砖。本案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在常发广场1-3幢楼并非个案,针对部分业主圈占公共通道、改建平台等行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张贴告知书,明示上述位置作为通风采光使用,原设施不可改变。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联合发布公告,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上事实,有建筑施工图、房产证、照片、公告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为解决相邻不动产利用的冲突建立起来的规则关系,其实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限制或者扩展,其目的在于明晰权利的边界,处理权益的冲突,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在相邻关系中,一方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扩张,意味另一方不动产权利人使用的限缩。本案中,判断边户改造行为合理性与否,应当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观情况出发,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具体到本案:1、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明确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禁止,该项法律规定应当成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使和享用其不动产权利的合理边界。本案中的讼争平台,根据规划审批、构造功能和具体位置分析,均非业主的专有部分,尽管其并不计算入专用面积和公摊面积,但应当被认定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或者公用部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平台原有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朱思飞将平台进行改造的目的在于将其纳入专用区域进行占有使用,改变了公用部位的原貌,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另2603室入户通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入各业主的建筑面积内,并非朱思飞户独自所有,朱思飞户将入户通道外加装门,并将入户通道两侧栏杆进行改造,意将入户通道据为己有,不仅影响了公众消防安全,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故朱思飞也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2、从具体事实考虑:讼争的平台直面中间户的厨房窗户,开放通透的状态系便于中间户和消防前室的采光、通风和透气之用,并且消防门在边户入户门外系保障公众的消防安全。边户基于扩大其占有使用区域的个人利益,侵犯了中间户日照、通风作为愉快××生活的必要生活利益,时间持久连续,影响后果颇巨。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系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定原则,但权利的行使应有法定的界限,侵占公有部位,影响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系权利滥用,中间户有权采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救济手段。遂判决:一、朱思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东西向通道消火栓箱旁加装的防盗门及自建的墙体;二、朱思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恢复东西向通道北侧原有护栏隔断(栏杆长度为255cm,距离通道内地面瓷砖高度为125cm,距离踏步高度为110cm,铝合金边框,玻璃栏板材质)和踏步(踏步墙体的高度为15cm,长度为255cm,宽度为18cm,材质为水泥混凝土);拆除通道南侧护栏隔断上加装的铝合金窗户;三、朱思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平台北面墙体上加装的铝合金玻璃窗户;四、朱思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平台内安装的壁橱。宣判后,上诉人朱思飞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受侵害的通风采光数值进行举证,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戴雪芬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有权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其一,上诉人对涉案平台进行改造,该平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部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平台的原有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上诉人的改造行为在客观上影响了其他业主对该公用部位的使用,改变了该部位的原貌,上诉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其二,上诉人对涉案平台及其周边栏杆的改造对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且该影响时间持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的上述改造行为已经侵害了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权,且上诉人的上述改造行为并非为其生产、生活所必需。因此,上诉人有责任恢复上述环境至其改造前的状态。综上,上诉人朱思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朱思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宜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