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45号(一)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天镇县天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启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镇县天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启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45号(一)申请执行人天镇县天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镇县谷前堡镇水桶寺村南。法定代表人祁有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上河时代广场C座1309号。法定代表人牛英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国启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上河时代广场C座1310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启恒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国启恒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4900元;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冯靖亚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由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