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水明与赵旭光、吕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水明,赵旭光,吕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水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旭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萍。上诉人蔡水明为与被上诉人赵旭光、吕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4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蔡水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