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刘某丙离婚纠纷返还彩礼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本院在执行刘某乙与刘某丙离婚纠纷返还彩礼款一案中,案外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以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其存款、扣押其财产的行为违法,申请本院予以纠正,本院已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就其执行内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异议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某甲以已与申请执行人刘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某甲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武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