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永富与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富,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富,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东段清华园小区会馆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清华园小区会所一楼。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刘永富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永富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永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刘永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明霞审判员 罗惠莉审判员 程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