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崔连城、杨一萍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连城,杨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70号申请人:崔连城,男,汉族,1991年5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杨一萍,女,汉族,1984年6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7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一萍驾驶的鲁QQ55**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