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与王宏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七十,王宏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刘七十,住顺平县。被告王宏利,成年,住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七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玲审 判 员 宋笑嫣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