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桂介义、闵顺琴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介义,闵顺琴,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74-1号申请执行人:桂介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飞区。申请执行人:闵顺琴,女,汉族,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介义、闵顺琴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介义、闵顺琴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66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7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9823元。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