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永利、张晶、XX、张华、李凤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利,张晶,XX,张华,李凤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利,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女,汉族,农民,系张晶之母。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利,女,汉族,农民。系XX之母。申请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景宏,男,汉族,农民。系张华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景宏,男,汉族,农民,系李风琴之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欣,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永利、张晶、XX、张华、李凤琴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应执行赔偿款40000元。经本院执行,���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已将40000元自动履行清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凤翔民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赔偿王永利、张晶、XX、张华、李凤琴经济损失40000元之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