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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文海与费长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海,费长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海,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剑,辽宁夏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长顺,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文海与被上诉人费长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李文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明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春杰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小丹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费长顺诉称:我在新世界有2套商业用房,因供暖一直不达标,室温8-10度,三年来,我到市里告,到法院告,他始终无动于衷。今年我又到市供暖公司找,市供暖公司给大东供暖公司领导打电话,告之按政策办,给我退费。我多次找区供暖李文海经理,他一次次为难我,让我找锅炉房班长签字、测温,那个班长说,不达标去了也没用,再说没有李经理发话,他们也不能去,我又回去找李文海经理,他说不走程序不行,你爱找谁找谁去。2014年3月3日我到李文海的办公室找他签字,他见到我,马上要走,他站着,我按住他不让他走,我用头撞他身上,他急了,对我一顿暴打,打了我十几拳,都打脑袋和眼睛上了,这个李经理打完我就跑了。他年青力气大,我只是一个小老头,当时头部脸部有伤,右眼眼底充血,看人模糊,我当时就报警了,派出所来人做了笔录,让我到公安医院去验伤,当时派出所想调解让李文海给我1000元钱,我没同意,我当天就到公安医院验伤,医院给我开药我没买,我去药房买的药,第二天觉得视物模糊,越来越严重,我就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看病,因此我要求李文海赔偿误工费5320元(40天,每天133元)、护理费2520元(28天,每天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8天,每天50元)、住院费1133.78元、药费587元,共计10,906.78元。原审中李文海辩称:我并没有打费长顺,他在我公司管辖的供暖区域有两套商用公寓,他收房之后说供暖不达标,到供暖公司找过我,我和他说可以找开发商加暖气片,加完暖气片后,费长顺起诉供暖公司要求退还两年采暖费,我供暖公司并没有收取他采暖费,因为其证据不足,自愿撤诉了,撤诉当天(2014年3月3日)他到我供暖公司,要求退还当年(2013-2014年度)的采暖费,我告诉费长顺需要走程序,我办不了,我说完就想从办公室出去,当时我在椅子上坐着,李文海不让我出去,在我椅子旁边,他用头直接撞我身上,我用手推开,就直接从办公室出去了,我没看到费长顺摔倒,我从办公室往出跑的时候费长顺还拿杯子砸我,没砸到。我出了办公室就报警了,然后警察来了,我和费长顺一起去的派出所做的笔录。派出所没有给我行政处罚,当时调解让我给他1000元钱,我为了了事儿就同意了,但费长顺不同意。现在他起诉到法院了,我不同意赔偿,因为我没打费长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9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2号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办公室内,李文海与费长顺因供暖退费问题产生纠纷,费长顺要求李文海办理退采暖费事宜,李文海称该事宜不归他管,后费长顺恼怒与李文海发生撕扯,费长顺眼部受伤。事发后,费长顺报警,并于当日至沈阳市公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晕待查、右眼外伤、视物模糊待查、鼻背擦伤,建议休息一周,共计花费医药费133元。费长顺于2014年3月6日至沈阳市何氏眼科医院诊治,花费医药费117.70元。费长顺于2014年3月10日至辽宁中医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虹膜炎,处理意见为休息一周,避免病情加重,花费医药费54.60元。2014年3月13日,费长顺因病情加重至辽宁中医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葡萄膜炎(右眼虹膜炎为前葡萄膜炎),于4月10日出院,实际住院治疗28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普食,自行花费医药费1133.70元。费长顺申请对其所受右眼外伤与右眼葡萄膜炎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法院委托三家鉴定机构鉴定后,均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费长顺持有电工证及焊工四级证书。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文海与费长顺之间因供暖退费问题双方间发生争执,本应协商处理,而非以暴力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报警记录以及费长顺当日至公安机关检查记录显示的受伤情况,可以认定费长顺所受伤害即头部外伤、头晕待查、右眼外伤、视物模糊待查、鼻背擦伤等系与李文海撕扯过程中所致,虽李文海否认打伤费长顺,但庭审中李文海自认费长顺到办公室与其争执并用头撞自己,李文海用手推费长顺头部,具体推哪里不清楚,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肢体接触,且李文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费长顺所受伤害系其他原因所致,费长顺上述伤情无法排除与李文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文海作为侵权人,其应赔偿费长顺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的损失。本案中费长顺主要系住院治疗右眼葡萄膜炎,而李文海直接造成的是费长顺右眼外伤,虽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但仍无法确定右眼外伤与右眼葡萄膜炎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经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费长顺主治医师处询问,医生告知“费长顺并没有既往虹膜炎病史,费长顺右眼外伤后出现该症状,所以该病与外伤有因果关系,虹膜炎是前葡萄膜炎,是葡萄膜炎的一种。”故此可以认定费长顺右眼葡萄膜炎与右眼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费长顺治疗右眼葡萄膜炎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李文海应予以赔偿。关于费长顺要求李文海赔偿医疗费1133.70元及外购药物587元一节,根据费长顺所提供的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收据显示共计花费1439元,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费长顺自行外购药物因无医嘱,不予支持。费长顺要求李文海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数额合理,予以支持。费长顺要求赔偿误工费5320元,其主张其月工资4000元,但未能向法庭提供完税证明,故对于其工资标准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费长顺虽已退休,但仍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故参照2014年辽宁省城镇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4,995元计算收入,费长顺住院治疗加医嘱休息共计38天,故误工费应为3643.32元(34,995元÷365天×38天)。费长顺要求李文海赔偿护理费2520元,未超过法定赔偿标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李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费长顺医疗费1439元;二、李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费长顺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三、李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费长顺护理费2520元;四、李文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费长顺误工费3643.32元;五、驳回费长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李文海负担。宣判后,李文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诉讼主体漏列,应该把供暖公司追加上;不应当让李文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费长顺有过错;原审法院认定费长顺治疗右眼葡萄膜炎与右眼外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错误。被上诉人费长顺辩称:谁打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打人与公司无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李文海打我,派出所让我上药房买药,其中600元钱属实际支出,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还有我的工资也判少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文海提出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供暖公司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的上诉意见,因其与费长顺之间的冲突虽因解决供暖问题引起,其在与费长顺协商退费问题时虽存在为维护公司利益而与费长顺发生冲突的出发点,但其实施的侵害费长顺身体的行为并非供暖公司业务范围,与履行正常工作职务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关于李文海主张费长顺有过错,其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因费长顺虽采取了不当方式阻止李文海离开,但李文海作为供暖公司的领导,在其工作场所内,面对年逾六旬多次退费未能圆满解决进而情绪激动的老人,亦不应采取实施侵害对方身体的过激行为。双方的过错程度并不处于同一层面上,故原审法院未因费长顺的轻微过失而减轻李文海故意侵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此外,原审法院在无法委托鉴定的情况下,依据费长顺主治医师对病情的陈述认定费长顺治疗右眼葡萄膜炎与右眼外伤具有因果,亦符合生活常识,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费长顺对原审判决提出的异议,因其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对其异议不进一步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李文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明箭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代理审判员  刘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