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锡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锡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39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郑锋,行长。被申请人庄锡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庄锡安以及瑞安市雅西雅电器有限公司、张仁爱、庄胜莲、葛存洁、张月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庄锡安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前庄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3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锡安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前庄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38**),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