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009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网上追逃抓获临时羁押于吕梁市离石区看守所,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万柏林区铝厂宿舍,入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家的黑色琥珀手链1条(购买价格约人民币200元)。作案后,被告人王某将赃物扔弃。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在吕梁市被抓获。破案后,被告人王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赔偿书、谅解书,被告人王某前科材料,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健安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