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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立明与叶肖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明,叶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沈立明,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肖波,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沈立明与被执行人叶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肖波归还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6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